问: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的账外经营收入,由于成本资料不全,税务机关对账外收入加上原账簿记载的收入,依照行业利润率,对应交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核定。根据核定的应交企业所得税与已交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额(即少交的企业所得税),能否认定为偷税?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采取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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