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一般纳税人)与经人行批准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做融资租赁业务,如果采取直租方式,租赁公司采购我方指定设备后租赁给企业,则设备进项发票就在租赁公司了,企业分期支付租金,租赁公司是应该一次性把应付租金总额给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应该每次支付租金时按租金总额分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关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第(四)规定,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方的合同约定分期收取租金的,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为租赁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租赁公司应在该日向承租方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