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参股成立一个投资公司,现在投资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已由工商部门预核准单位名称,但还未办理完毕正式工商营业执照,现在投资公司已有业务发生,由股东先垫付资金支付,收款单位怎么开具发票?是否可以按预审核单位先开具发票?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公司本身发生的业务支出,应取得投资公司为抬头的发票;股东垫付资金作为应付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