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基于集团全球性重组计划,我公司向另一家公司转让电子和通信测试测量事业部的资产/负债/人员,具体包括转让(1)应收款项(2)存货(3)固定资产、(4)应付款项,原未执行完毕的销售/采购合同转移存续、改签员工劳动合同等。在流转税处理上,两公司最后达成一致,根据转让协议中存货、固定资产市场价缴纳增值税。上述协议的印花税如何缴纳?应收、应付账款是否需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个问题明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印花税的应税范围,属于列举式,文件没有列举的,不缴印花税。对于问题中所提及的购销合同,应于合同书立时贴花,现在由于合同执行主体变更贵公司不再执行,贵公司已不再是立合同人,就该购销合同的变更不用再缴印花税。合同中涉及的货物及固定资产转让,应根据具体货物及固定资产事项按购销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贴花,涉及的债权债务转让不贴花。提醒注意的是,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固定资产如需要到国家政府管理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合同涉及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应分别记载并分别贴花,否则,按税率高的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