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用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一个非房地产公司经营,没有其他股东,在投资环节的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对财税字〔1995〕48号的理解,应该是针对有最少两方及以上在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其中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才适用免土地增值税规定,这样理解对否?如果仅仅有一方股东投资,是否适用上述文件的免土地增值税规定(前提企业投资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9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9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政策,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在投资环节适用上述免税规定。
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说的是两种情况,一种是投资,一种是联营,当然联营要有至少两方,但对投资并没有这种限定,只有一个投资方也适用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