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并负责安装玻璃幕墙、中央空调、电梯应如何纳税?是分别交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即货物征收增值税,安装、调试费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对吗?
答: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并负责安装玻璃幕墙、中央空调属于提供混合销售行为。由于玻璃幕墙、中央空调均属于自产货物,因此,生产企业应分别缴纳安装玻璃幕墙、中央空调的营业税,以及销售玻璃幕墙、中央空调缴纳增值税。
对于生产企业自产电梯并安装,有特别规定,应执行特别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因此,生产、销售并安装电梯应一并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