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开发间接费用下的工资,福利,社保能否扣除,是否有时间限制,如果已经交房是否可以扣除?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三项关于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截止时间规定,清算项目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后续发生的成本费用一律不得在清算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与开发项目直接相关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可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对于社保费用,不属于开发间接费用,应计入房地产管理费用扣除。对于开发产品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所发生的成本支出,不得再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