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员工参加学历提升的学习,并取得学历证明,我公司为员工报销了学习费用,我公司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
三、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职工报销的学历教育费用,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畴,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报销学历费用属于职工从任职或者受雇的单位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并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方上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函《省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地税所便函〔2013〕16号)第三条关于单位为职工报销学历、学位教育费用征税、列支问题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职工参加的学历、学位教育,凭有关教育机构开具的合法有效凭据取得的费用报销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也凭有关教育机构开具的合法有效凭据,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得跨年结转扣除)。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的教育补贴,应当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