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欠投资方-新加坡公司2,134,844.89元。已经挂账2年了,无力支付。
目前股东方商讨出如下方案解决此笔应付账款:
让中国公司在2014年12月账上注销该应付账款2,134,844.89(新加坡方面当坏账处理)。问题是,如果中国公司注销该应付账款2,134,844.89的话,税局是否会对该注销罚款或征税。如果会罚款或征税的话,数额会是多少?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注销该应付账款,该应付账款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假定贵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影响,该笔应付账款将缴纳企业所得税533711.23元(2134844.89*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10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自2009.01.01日起将此条中“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修改为“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修改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因此,如果该应付款项为贵公司欠新加坡公司的货款,进口货物缴纳的进口增值税不会因未向新加坡公司支付价款而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