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已与当地政府正式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由政府协调拆迁补偿工作。至今仍有一部分房屋无法完成拆迁,我公司也未能实际控制相应土地并进行开发。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全额缴纳土地使用税。我公司对此持有异议: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文件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由此可见我公司并非该尚未拆迁适用部分的实际使用人,对于这部分未拆迁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我公司可否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如受让的为非耕地,则应于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出让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土地,属于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合同纠纷,贵公司可以向出让方申请赔偿损失,但该纠纷不影响贵公司应负的纳税义务。另外此种情况不属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