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最近,贵网站转载了税总办函〔2014〕652号文件,该文件第三条关于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规定:“依据……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的规定,企业应将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各项福利等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12月份发布的财税〔2013〕103号文件,已经将以上引用的两个文件全文废止,那么,税总办函〔2014〕652号文件有效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规定,2012年以来,税务总局对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开展了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揭示了企业存在的部分税务风险。为切实加强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现将部分行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下发给你们,请组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地成员企业(以下简称成员企业)做好对照整改。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七条规定,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2014年以后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适用财税〔2013〕103号规定。税总办函〔2014〕652号强调的是对以前年度已存在事项的整改,不影响文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