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一家企业租赁另一家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在经营期间,因生产需要在被租赁企业场地内新建了部分建筑物及构筑物。现终止租赁经营,将此部分建筑物及构筑物进行处置,是否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单纯转让建筑物的,也须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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