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将一栋房产以委托代管的方式交给子公司管理,我公司向子公司收取一定费用,子公司将这栋房产对外出租。我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这部分费用是否需缴纳房产税?子公司对外出租并开具发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如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如贵公司在房产所在地,无论在托管协议中如何约定,均负有房产税纳税义务;如贵公司作为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则可以托管协议中约定由房产代管人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