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企业在年初生产成本中一次性列账年奖100万元,但在入账当月只将其中60%支付到员工卡上,另外40%转挂应付账款,年底再支付。能否全额享受年奖除以12个月单独计税的政策?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9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按规定代扣税款。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根据工作情况对员工实际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只有实际发放的才能按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扣缴个税;如未实际发放,不能适用该办法,一次性奖金之外的其它奖励、补贴等应在发放时合并当月工资一起代扣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