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现行规定,个体工商业户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免税,亦不得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个体工商业户采取查账征收的办法,能否代开?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6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自2009.01.01日起将此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参考《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第三条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规定,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放弃免税,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注: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本文件本条中“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核定销售额低于增值税起征点及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当月“开票计算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税务机关不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及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其当月“开票计算额”超过2万元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超过2万元的,税务机关不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月“开票计算额”是指当月有效的累计自开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代开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次预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之和。
根据上述规定,核定征收及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