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医疗耗材,现准备销售生物制品,如果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0公告对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按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那么医疗耗材是否仍然可以按17%征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9条*9款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9条第(一)项第3点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可以就销售的生物制品销售额选择简易办法计税,适用3%征收率,其他医疗耗品仍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7%税率。但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货物销售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