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食品制造企业,经常会遇到消费者投诉,处理消费者投诉一般是现金赔付,对于小额赔付凭消费者的收据及处理单据入账;对于大额的赔付,仍用消费者的收据及处理单入账,当地税局不认可。对于这种业务,合法的入账凭据是什么?如何取得这些凭据?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9款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第二款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消费者食品质量赔付款属于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应通过红票处理;超过货款的赔付款,不属于发票应载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凭双方协议、收付款凭证可以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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