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是在甲地注册的法人公司,在甲地有一仓库并有100家商超客户。A公司与物流公司B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B公司从A公司在甲地的仓库配送货物至100家客户的仓库(如家乐福、沃尔玛等等),运费每个月结算一次,B公司开运输发票给A公司,A公司支付运输费用给B公司,运输发票如何开具?100家客户是否需要开具100张运输发票(这100家客户的收货地址均不同)?为了减少每个月的开票量,能否只开一张发票,受票方、发货人、收货人均为A公司?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运输发票抵扣问题规定:…(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第二条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的填开内容中,“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物流公司提供运输劳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无论是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后,对货物运输发票的开具均要求填写项目齐全,与实际业务相符等,并没有规定受票方、发货人、收货人不得为同一人;在不允许抵扣的情形列举中也没有列明受票方、发货人、收货人为同一人的不得抵扣。只要是真实发生的业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