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购买商品混凝土可否要求对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注:已简并为“依照3%征收率”):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不论是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选择依照3%征收率简易纳税办法还是按适用税率销售商品混凝土,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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