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行购进贵金属纪念币对外销售,现在想将部分送给客户,可否自己给自己开普通发票?这批自用的纪念币一方面作为费用入账,同时又形成我行的贵金属销售收入,在增值税方面是确认销项税,还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1、《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未发生对外经营业务,不能自己给自己开发票。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外购纪念币用于客户营销时,应视同销售计征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需要进行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