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2014年9月1日起,不管是直接提供还是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也就是俗称的“一代、二代、三代”,只要最终提供的服务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即“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货代公司9月1日以后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其缴纳增值税的,可开具专用发票。
原则上贵公司取得该专用发票,只要不是用于不得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第(二)款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贵公司属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以离岸价作为计算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如果所述代理费属于境外运费性质,应冲减当期收入(将到岸价调整为离岸价)。且该境外海运费应当是按含税价冲减,进项税金不可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