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免费提供公寓所发生的水电费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9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免费公寓支出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类支出,进项税额不得低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