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文明确:新税法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从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2、2008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规定: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国税函[2002]1170号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限制,准予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
3、2008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清理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3件,部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件。
4、2008年1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于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军品继续免征增值税。
5、2008年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对在海关隔离区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在城市区域内设立市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但购买者必须在海关隔离区提取后直接出境征收增值税问题作了具体明确。
6、2008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以设备折余价值为基础计算退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免税不退税。
7、2008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
8、2008年1月29日,《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号)规定:对该文所列9个长期贸易合同和其他2007年7月1日前签订的、且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超过1年,价格不可更改的长期出口合同,凡在2008年2月15日内经特批准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9、2008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8]20号)明确:财税[2004]124号文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10、2008年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16号)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11、2008年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在2008至2011年分别按18%、20%、22%、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之后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12、2008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明确了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证券投资基金,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和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13、2008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可办理再投资退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
14、2008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明确: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15、2008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制定下发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16、2008年4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规定: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退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原政策。
17、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制定下发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18、2008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19、2008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
20、2008年5月14日,《财政部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50号)规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21、2008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2、2008年5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明确: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2008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8]77号)规定:从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该文附件。
24、2008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25、2008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84号)规定:对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用于建设、安装和拆除展馆以及维持展馆运营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退税。
26、2008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7、2008年6月29日,《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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