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的企业, 2007年4月开始投产,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根据省局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安排,甲公司被当地国税局稽查局列为检查对象。
在检查前的案头分析中,检查组确定把检查重点放在对其收入完整性的核查上,必要时应采取突击检查方法,调取电脑控制室生产系统的电子记录,掌握*9手数据。
到达甲公司后,检查组说明来意并履行了相关法定手续。听说要税务检查,公司会计称由于经营上诸多原因,公司生产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人员更换变动频繁,对检查人员提出的工作要求,会计不是称不清楚当时情况,就是称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致使许多情况无法深入查明。检查组决定,不再寄希望于企业能主动提供资料,采取现场突击检查的方法,到生产车间调取搅拌站系统的生产记录。
于是检查组汤科长提出到生产现场了解一下生产流程,会计一听说检查人员要离开财务室,欣然答应并带着大家一同到搅拌楼参观。生产现场共有1号、2号两座搅拌楼,各有一间生产控制室,使用的是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搅拌站自动化控制系统。检查人员分别控制了两座搅拌楼的生产控制室,并先对1号站控制系统内的生产数据进行了查询,在进行期间查询验证时发现,在用的系统中只有2008年7月1日至检查当日的生产数据,没有2008年7月1日之前的记录。企业会计忙解释说这个搅拌站是08年下半年才投产的。检查人员将信将疑,但查看设备的出厂日期却是2007年4月,而且之前在案头分析时已知该公司2007年4月开始投产并进行纳税申报,初步判断系统经过了备份重装。经过进一步查询其他硬盘分区,发现了2008年7月1日以前的生产数据的备份。检查人员又对2号站控制系统内的生产数据进行了查询,情况与1号站的相同。鉴于此种情形,检查组决定现场调取系统中的生产数据记录,履行相关手续后,检查人员正常操作拷贝了该公司1号、2号搅拌站自动控制系统电脑中分别存储在C、D、E、F硬盘(分区)中的生产电子数据,并将存储生产数据的移动硬盘当场封存后,交企业会计签字盖章确认由检查人员带回。
对拷贝的该公司的生产数据查询后发现,共有生产记录216869条,其中有用数据记录160749条。面对如此“海量”数据,检查人员静下心来,认真梳理、精耕细作,按施工单位(购买方)进行分类汇总,与企业账面记载的销售数据逐一进行核对。
经过核对发现,该公司存在自建工程项目自用混凝土未申报纳税、购买方未付款的发出商品未申报纳税、迟滞销售不及时申报纳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在检查所属期间,生产数据记录载明共生产商品混凝土250812.49立方,企业申报销售209593.1立方,生产量与销售量存在差额41219.39立方米,少记收入11129235.30元(含税),少申报缴纳增值税629956.71元;另外,检查还发现该公司受托加工业务适用税率错误少缴纳增值税450025.59元。
分析
本案中,检查人员初步打算,是想通过收集企业与建筑商的销售合同、销售部门或生产调度部门的发货单、企业收取建筑商的货款情况以及开具发票情况,对其收入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在此方案未能如愿实施的情况下,检查组果断决定,出其不意、主动出击,调取了生产控制系统的电子数据记录,掌握了*9手资料,检查取得了非常完美的成效。
商品混凝土企业有其特殊性,通常是“以销定产”、货款回笼慢、财务上通常以开票作为确认收入和申报纳税的依据,收入不入账和延迟入账的情况较严重。但同时,商品混凝土生产是由电脑工控主机控制的,实际生产时每搅拌一次,即产生一次数据记录,该项数据内容比较翔实,含施工单位、建筑工地工程名称、运输车辆司机、浇注部位、配比、生产时间、方量、操作人员等各类信息,一旦取得了这些数据信息,也就对其生产情况全面掌握了。但该电脑数据也容易遭到删改,税务检查时候企业一般也不会主动提供生产数据记录,有的还会藏匿搅拌楼电脑主机,或者手工修改机内数据,甚至干脆删除数据记录。因此,为取得a1检查效果,应在检查的*9时间就调取电脑控制室的控制系统生产电子数据,然后与账面申报情况进行核对检查。在检查时,除准备好调取证据资料手续外,*4请各地信息中心技术人员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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