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复垦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土地复垦事业迈入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的新阶段。它的颁布实施,将对加强和规范土地复垦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对于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保障发展、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通过《土地复垦条例》,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加强损毁土地的复垦的决心,土地复垦将为成千上万名农民的生计问题提供新的保障。在此将国家对土地复垦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土地复垦企业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时,必须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或报批。上报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9,注意土地整理的含义。狭义土地整理指农地整理,土地整理包含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即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利用的要求,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调整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增加可利用土地数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确保经济、社会、环境三大效率的良性循环。《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整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81号)文件中也对土地整理做了详细的解释:土地整理是指利用机械对荒山、荒地、农田等土地进行深挖、平整、清除杂物作业,整理后的土地用于农业耕作或开发建设。
第二,注意农业机耕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9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第三,注意土地复垦的征免税规定。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农业机耕项目免征营业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整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81号)中也对该项规定做了详细解释: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土地整理后用于农业耕作的,该项土地整理业务属于农业机耕,应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凡用于开发建设等非农业耕作的,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第四,注意土地整理业务享受税收优惠时应报送的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5]129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真实的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根据具体情况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五,注意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中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停止减免税优惠,同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并追缴已经享受的减免税款。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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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网 第二届“与税同行”
摄影作品大赛启动
2011年4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中国税网将举办第二届“与税同行”摄影作品大赛。大赛分为新闻纪实、自然风光两个组别,参赛作品可以发布在中国税网“E税论坛”相应栏目。也可以发送到shuixuan@ctaxnews.com.cn.参赛图片大小不要超过5M,图片格式为JPG、GIF、TIF.
本次大赛由资深摄影人士组织对上传作品进行评选,最终评选出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名,资金2000元;二等奖3名,资金1000元;三等奖10名,资金500元;优秀奖20名,精美奖品一份。除奖金和奖品外,获奖者还将获得获奖证书。
参赛请联系:芮星,电话:010-83161477-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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