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某集团下属企业是一家中小型国有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生产能力15万吨,职工人数730人,独立核算。2002年5月成立,注册资本1069万元,生产范围为煤炭开采、洗选等。该企业2006年增值税税负率明显低于行业平均税负,应纳税款、营业收入、利润变动率均出现较大幅度变动,超出正常范围。
案头分析
该企业2006年销售收入3544.3万元,缴纳增值税193.1万元,税负为5.45%.该行业平均税负为8.4%,预警下限为7.9%,该企业税负相比横向税负低于预警下限2.45个百分点。企业2005年销售收入4910.7万元,入库税款405.5万元,税负8.26%,纵向相比税负明显偏低。企业主营业收入变动率-27.82%,应纳税款变动率-52.38%,应纳税款变动率明显偏高,数据异常。2006年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为-3.12%,明显偏低。全年农产品购进1371922.93元,抵扣税额153435.75元,实际值不等于理论值,可能计算有误。2006年待摊费用期初余额为440.3万元,期末余额为0,摊销明显异常。2006年其他应收款期初余额781.2万元,期末余额为103.5万元,数据异常。固定资产原值期初余额为1432.8万元,期末余额为1511.4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年初与年末余额均为0.
通过对企业各项财务税收指标分析,江苏省泗洪县国税局评估人员认为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滞后销售问题;随意税前列支,不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以及因企业计算错误,抵扣税额不正确的问题。
此外,企业吨产品耗电量105千瓦时/吨,大大超出行业平均吨产品耗电56.8千瓦时的水平,耗电明显异常。企业物耗指标904.24吨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4630吨。由于企业各项指标均比较异常,评估人员决定将收入的核实、税金的计算以及成本的列支作为评估重点。
举证约谈
针对发现的疑点,评估人员约谈了企业生产经营负责人。其解释如下:
1.企业本年经营不好,耗用材料较多,成本增加较快。企业产品、产量较去年有所下降。
2.企业上年没有废旧物资副产品、边角料部分销售,产的煤矸石数量很少,基本上被附近客户定期无偿拉走,不收取任何款项。
3.待摊费用为计提的生产维检费和生产安全费用。企业计提的标准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计提。
4.农产品抵扣按照净额法计算。
5.企业作为中型企业,是否存在生活、捐赠等视同销售的行为。企业承认部分自用,但是耗用多少没有计算过,也没有作为视同销售。
企业的解释有一定合理因素,但不能完全说明疑点,仍需要进一步核查。
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从收入核实开始。先去磅房调查取得过磅单每日统计表,根据磅房每月统计数据,企业磅房显示合计数与财务部门核算销售数量有一定差距。财务科账簿记载销售数量为105464吨,磅房出库110914吨,两者相差5450吨。进一步核对,企业每月存在滞后销售4173吨。
经核查,企业承认存在较大数量的自用现象。评估人员深入企业浴室以及食堂进行了解,平均每天自用2吨,全年扣除节假日共自用690吨。查阅企业账簿发现,企业存在捐赠现象,共向2家单位无偿捐赠687吨。
评估人员到企业机电部门、仓库了解到,存在废旧物资由车间、工区自行销售处理现象。企业车间负责人承认每季度大约有5万余元的废旧物资销售。经调阅企业部门单据和外延调查,测算企业全年废旧物资等销售合计201837元。
经过走访,根据仓库管理人员的台账记录,平均每月拉走755.5吨,全年共计9066吨煤矸石销售未计入收入。
此外,实地核查还发现以下问题:
1.企业代收管理费全年共88.14万元。
2.购进农产品企业采用的是净额法进行计算,属于政策理解有误。经计算,企业少抵扣24342.74元。
3.结合企业认证专用发票进行核实,企业应调增固定资产原值236426.76元,进项转出40192.55元。对于企业按上期生产量计提在下期摊销导致本期多列支费用发生的差错,调增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870204.5元。企业使用维检费和安全费时又在税前列支的行为调增税前重复列支费用2334566元。
评估处理
企业通过自查申报自用、赞助合计税款55790.98元。补计废旧物资销售172510.26元,补缴税款29326.74元。应补计视同销售煤矸石135990元,应补税17678.7元。代收管理费881400元,价外费用应补缴税款101400元。购进农产品少计进项24342.74元,购进固定资产进项转出40192.55元。合计企业共补增值税款220046.23元,共加收滞纳金18506元。
此外,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081340.89元,补缴企业所得税778780.7元,加收滞纳金8177.2元。
(本案例由江苏省泗洪县国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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