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税局近日制定并下发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管理办法》(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明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9条和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有权直接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也可向县(区)级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
纳税人*9年提出的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由省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市级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法定条件进行复核确认。
省局*9年审核确认纳税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后,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所取得的收入情况报送所在地县局审核,该收入达到纳税人总收入70%以上的,方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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