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于日前发布《海关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和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0号),就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措施作出明确。
公告指出,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详细内容请查阅中国税网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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