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落实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做好有关技术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地税所[2011]57号),就该市做好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和有关技术转让管理工作,提出明确的实施意见。
通知要求,上海市居民企业申请享受所有权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提供转让技术的相应权属证明。具体包括:转让专利技术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及其权属变更证明;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须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其权属变更证明;转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及其权属变更证明;转让植物新品种须提供国家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及其权属变更证明;转让生物医药新品种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药证书》及其权属变更证明;上海市居民企业申请享受转让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上海市居民企业向境外转让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须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的审批结果证明,本市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由市科委审批,并加盖“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审核章”,具体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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