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211.号),明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石化)下属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通知明确,从2011.年1.月1.日起,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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