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活动已经结束,但由于这个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仍然在继续。这其中,有许多褒贬不一的评论。对此,笔者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和《修正案》,应基本肯定还是基本否定?
在这次对《修正案》的意见中,绝大多数都是针对一些具体问题,如费用扣除标准(免征额)的高低问题、要否按家庭计征个税、能否实行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即与物价挂钩问题等。但也有个别人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和《修正案》,持基本否定态度。如有观点认为,当前的讨论拘泥于细节的修修补补,大方向应先搞对。甚至认为,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制拉平了收入分配。并认为《修正案》设计简陋等。笔者认为,对这些问题,需要有正确的认识。
首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法)应有正确评价,这是制定《修正案》的基础。
为适应改革开放,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此法主要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籍人员。1986年间,国务院先后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上两个暂行条例主要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和国内公民。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同时,1994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实现统一。之后,先后在1999年和2005年恢复开征后又停征了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另外,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2006年起,由800元/月提至1600元/月;2008年又由1600元/月提至2000元/月。
这个发展历程显示,1980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历经了多次重大改革,在不断的修改、调整中得到进一步完善。
开征个人所得税有两个作用:一是组织财政收入,二是调节收入分配。
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的提高及征管的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获得了相当快的增长,其增速远远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和全国税收总额的增长率。个人所得税收入由1994年的72.7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4837.2亿元,增长了65.5倍,年增长30%;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相应地由1.4%提高到6.6%。2004年~2008年,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之后的第四大税种(2009年和2010年降为第五大税种),在有些地方,已成为地方税种中第二大或第三大税种。尽管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所占比重仍偏低,但它是一个极具发展潜力的税种。
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个人所得税也在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目前,许多人认为,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质是工薪税,由工薪族缴纳,因而不能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这里有一种误解,即认为“工薪族”都是平民百姓,似乎高收入阶层不包括在内。其实,在个人所得税额和工薪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中,高收入阶层缴纳的税款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例如,截至2010年3月31日“12万”申报期结束,全国共有269万人申报2009年度年所得,申报已缴税额1384亿元,申报缴税额占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35.5%,人均申报应纳税额5.24万元。由此可见,高收入者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收入来源,个人所得税在调节高收入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因此,认为“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制恶化了收入差距”是缺乏根据的。当然,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征管机制问题,政府对高收入阶层的工薪外收入难于掌握,极大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不过,这与税制设计是两码事。
其次,对个人所得税《修正案》的评析。
尽管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还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但其指导思想和原则总体上是正确的。目前我国收入差距过大,并存在继续扩大的趋势,严重影响着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优良税种,在这次《修正案》中,加大了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贯彻了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二是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据测算,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比重,达到94%,其中适用5%税率的比重约为70%,比按现行9级税率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所占比重,增加了17个百分点,进一步减轻了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修正案》还扩大了*6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因此,将《修正案》说成是“打击了劳动所得”是不妥当的。
2000年在制定“十五”规划时,政府就提出了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问题,之后,理论界和实际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讨论,应当说,这次《修正案》的出台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这些年来大家研究的成果,它不是个别人坐在屋子里想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把《修正案》评价为“设计简陋”,对广大理论和实际工作者也是不公平的。
应实行累进税制还是单一税制?
实行累进税制还是单一税制,取决于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权衡,这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是有区别的。在二战后的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当时存在着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两大阵营的对立,资本主义国家內部劳资矛盾相当尖锐,在这一背景下,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普遍采用了多级次高边际税率的累进所得税制,以调节收入分配,缓和国內阶级矛盾。当时,许多发达国家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档次设定为十六级、三十二级甚至六十四级;在税率方面,1951年~1963年,美国个人所得税*6一档名义税率曾高达91%和92%,在1964年~1980年期间*6一档税率也都在70%或70%以上;1975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30个成员国中有17个国家个人所得税(含中央和地方所得税)*6税率在60%或60%以上,其中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典、英国和美国都在70%以上。只是从上个世纪70年代后期起,发达国家由于石油危机经济出现衰退,各国的税收政策才开始侧重经济效益,故而纷纷降低个人所得税的*6边际税率。目前,一些主要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6边际税率是:美国为35%,德国为45%,英国为50%,法国为40%,加拿大为29%(联邦所得税,加上各省的税可达到50%);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的*6边际税率都比中国低:巴西为27.5%,印度为30%,*6的南非也仅为40%;中国周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6边际税率是:越南为35%,菲律宾为32%,马来西亚为26%,印度尼西亚为30%,韩国为35%等。总之,从个人所得税发展变化的历史和改革方向来看,级次不能过多,*6边际税率也不要过高。但是,不宜完全抛弃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实行所谓的单一税制。
单一税制又称平税制,是累进税制的对称,是指对所有的课税对象统一按相同比例进行征税,即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单一税制是由美国学者霍尔和拉布什卡于1981年提出的,但后来却在俄罗斯和东欧一些国家得到了推行。在美国上世纪80年代的税制改革中,单一税制改革建议,曾引起一场关于税收公平与效率的争论,但最终未被政府采纳。尽管单一税制中,关于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简化税制的思想,在各国税制改革中被广泛接受,但在西方大国中,目前尚没有一个国家实行单一税制。东欧实行单一税制的一些国家,都是小国,影响不大。俄罗斯为什么实行单一税制呢?苏联解体后的10年间,经济大幅度下滑,1991年苏联解体时的国内生产总值(GDP)为3万亿美元,10后的2001年的GDP为3000亿美元,仅相当于10年前的1/10,2001年,外贸进出口总额800亿美元,只相当于中国的1/5,黄金、外汇储备200亿美元,只相当于中国的1/10.财政预算连年赤字,国库极度亏空,而税收又征管不力,逃避税问题严重。正是在此背景下,普京政府决策层把恢复经济、增加财税收入作为经济改革的首要目标,于2001年开始实行单一税制(13%的比例税率)。此后,据说个人所得税总额3年累计提高60%左右。但这不能全算作实行单一税制的功劳,这与当时俄罗斯经济走向复苏,外贸出口增加和税收征管加强,不无关系。目前,俄罗斯个人收入差距逐步扩大,单一税制因难以调节收入分配而受到置疑和批评,能否持续下去,有待观察。
在我国,不宜实行单一税制,主要因为我国目前收入差距过大,作为调节收入分配优良税种的个人所得税,应贯彻“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其实,早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政府就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为此,个人所得税主要对收入较高者征收,对中低收入者少征或不征。”这表明国家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定位为首要职能,这是完全正确的。如果在我国实行比例税率即单一税制,则会加重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而降低高收入者税负,这与调节收入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政策是背道而驰的。
这里以《修正案》中的税率表为例,假定有两个纳税人A(低收入者)和B(高收入者),A纳税人的月工薪为4000元,扣除免征额3000元,则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元,按5%的税率计算应缴税50元;如改按统一的20%的比例税率纳税,则应缴税200元,是原税额的4倍。B纳税人的月薪为83000元,扣除免征额3000元,则月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按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缴税22525元;如改按统一的20%的比例税率纳税,则应缴税16000元,是原税额的71%。两个方案相比:按《修正案》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B纳税人所缴税额是A纳税人的450.5倍;而按统一的20%的比例税率纳税,B纳税人所缴税额仅是A纳税人的8倍。可见,所谓的按《修正案》纳税会“恶化收入差距”,而按单一税制征税反倒会“拉平收入分配”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
借鉴国际个人所得税改革经验,立足中国的现实,可以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个人所得税制作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9,逐步减少税率的级次。可将现行税制的9级和《修正案》的7级,逐步减少为5级。第二,将*6边际税率降低为40%或35%;可考虑实行5%、10%、15%、25%和35%的5档税率。第三,合理确定中等收入阶层的税负,以培育和壮大中等收入群体,这是未来中国长期稳定的社会基础。可以考虑将其名义税率定为15%。这样一来,较低收入群体适用5%和10%的税率;高收入群体适用25%和35%的税率。可以在这一框架內,设计各级距适用的范围和对应的应税所得额。第四,清理和减少有关优惠减免规定,以扩大税基和实现税收公平。例如,应取消发放奖金的政府等级规定,对各种奖金原则上都应征税;取消对各类中奖彩票的免税规定;统一中外纳税人费用扣除标准,取消对外国人的附加规定等。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