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一家网络信息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以有线电视为主要经营项目且用户主要针对广大市民的纳税人往来款项比重明显偏高:2009年取得经营收入5911898元,往来款项2069146元,占经营收入比重高达35%.这引起稽查人员的“兴趣”,决定顺藤摸瓜对往来款项进行比对核查,比对核查的结果“聚焦”在三笔金额较大的往来款上: 一笔是“其他应付款——某局解扰办”,金额844989元。一笔是“其他应付款——某村材料款”,金额95650元。一笔是“其他应付款——综合户”,金额463758元。
焦点一:某局解扰办,844989元
该公司将用收款收据收取的部分收视费共计844989元挂在“其他应付款——某局解扰办”的往来科目上,而某局解扰办每月开具行政事业性票据从公司账上收走,莫非这笔款项是该公司代某局收取的费用?这笔收入很可能未进行纳税申报!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面对稽查人员的质询,企业财务人员不得不承认:该部分往来款是公司替某局解扰办代收的费用(按有线电视用户每户每月收取3元解扰费),公司一进一出没有任何收益,所以没有进行纳税申报。
焦点二:某村材料款,95650元
首战告捷后,稽查人员开始琢磨第二个焦点:如果该笔材料款属赊购性质,为什么不计“应付账款”科目而做“其他应付款”科目?难道是企业对外销售的材料款挂在往来账上?经认真审核该笔业务的原始凭证,上面确实记载该公司收取了某村委网络器材款95650元。此时稽查人员脑海里又迅速掠过一个念头:不可能!该村委地处偏远山区,他们购买网络器材有何用途?有线电视公司向他们销售近10万元网络器材莫非另有猫腻?面对稽查人员的疑问,财务人员无法自圆其说,只得道出个中原委。原来,该村委地处偏远山区,如果架专线,费用昂贵,当地政府一直没有替村民开通有线电视网,致使村民无法收看到有线电视节目。而该公司有一条通往山上的光缆正好经过该村委,为协调关系,经村委提出,公司同意为村委新建一条有线电视传输网,由村委负担网络器材款,也就是说网络器材款实为收取的有线电视初装费。按现行税法规定:有线电视初装费应按“建筑安装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因承接这项工程明摆着亏损,财务人员便施“瞒天过海”计,将收来的工程款直接抵冲材料成本,既未按会计制度的规定结转工程收入也未按税法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焦点三:综合户,463758元
捷报频传,稽查人员精神振奋,马不停蹄,将目光聚焦在第三笔往来上。近50万元综合户,到底是怎么回事?稽查人员调阅相关会计凭证,反复询问企业财务人员,终于弄了个水落石出。原来,公司为某厂制作安装网络监控系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讫业务款项,按财务制度应立即确定收入。但公司考虑到本年度利润已经完成,如该笔业务确认收入,势必增加下年度利润基数和计划,影响下年度利润指标的完成,最终导致员工个人收入的锐减。为此,公司决定将这笔业务暂时挂在往来上,待下年度结转利润。但按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以会计年度划分纳税期间,公司将收入滞后入账必然减少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稽查人员最终查实该公司2009年度少缴营业税28219.17元、城建税1975.34元、教育费附加846.58元,企业所得税153040.14元。稽查局向该单位作出了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的决定,该公司已经将上述税款滞纳金罚款如数上缴。
分析
往来账目比较隐蔽,常常是企业财务人员混淆真实经济业务、隐瞒经营收入的“陈仓”,而且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一些企业财务人员由于财税知识的缺陷或者主观故意,在往来账上做“文章”,偷逃国家税收,这就要求我们税务人员“打铁还须自身硬”, 练就火眼金睛,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水平。稽查人员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税收法律知识的宣传,认真了解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强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认真审核每一笔经济业务的真实性,重视每一笔往来明细账的检查比对。长此以往,定能发现不少端倪。同时应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公开曝光,发挥稽查重拳的威慑力,实现以查促管的作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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