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及时对开发项目进行结算,确保税款及时均衡入库,重庆市地税局下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及核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05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及核定应税所得率作出调整,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提到,开发项目位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其计税毛利率由15%调整为20%;开发项目位于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区县,其计税毛利率由10%或5%调整为1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其计税毛利率仍为3%.
房地产开发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调整为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幅度内不低于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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