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将上海高温季节津贴标准调整为200元/月。执行之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
通知明确,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35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不含33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上述高温季节津贴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及其使用的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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