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近日正式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3号,以下简称《决定》)及配套发布的《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12号》。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借壳上市确定了较高的标准,修订后的借壳上市标准与首次公开发行(IPO)的标准接近趋同,要求拟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借壳新规意在阻断ST炒作之路
分析人士认为,从借壳新规的内容来看,企业借壳上市行为有了进一步的规范,而且借壳上市的门槛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有利于上市公司告别重组游戏。事实上,以往对非上市公司来说,上市公司具有的优势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诱惑,因为只要把“壳”买来,非上市公司就可以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快速进入上市融资的通道。而对一些陷入亏损或者资质平平的非上市公司来说,借壳上市是其摆脱债务危机的最有效的方式,因而壳资源往往成为很多公司争抢的对象。这也一直引发市场炒作ST类个股的事件层出不穷。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决定》在监管范围方面明确界定借壳上市是指: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交易行为(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
在监管条件方面要求,拟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在监管方式方面,相比较IPO是主体自身的规范上市而言,借壳上市主要关切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之间的整合效应、产权完善以及控制权变更后公司治理的规范,因此监管重点更加突出持续督导效果,明确要求在借壳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同时,《决定》也强化了财务顾问对实施借壳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要求财务顾问对借壳上市完成后的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自我会核准之日起不少于三个会计年度,并在各年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公告。《决定》要求借壳上市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另外,考虑到某些行业的特殊性,在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出台前,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企业,暂不适用现行借壳上市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决定》明确规定借壳上市的监管范围、监管条件和监管方式,有利于遏制市场绩差股投机炒作和内幕交易等问题,有利于统筹平衡借壳上市与IPO的监管效率,有利于市场化退市机制改革的推进和出台。
重组融资一站式审核渐行渐近
除借壳上市的相关规定外,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决定》还对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是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决定》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章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保障拟购买资产具备适当规模,充分体现行业整合和业务协同效应,同时规定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决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有利于降低重组成本,提高重组效率,有利于优势上市公司进行行业深度整合和产业升级,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二是支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决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决定》允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实现一次受理,一次核准,有利于上市公司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有利于减少并购重组审核环节,有利于提高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为进一步拓宽并购融资渠道,不断创新和丰富并购融资工具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发27号文明确提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份、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为兼并重组融资的要求。为此,我会十项工作安排中,提出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实行“一站式”审核,即以减少环节,便民高效为原则,支持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实行对外一次受理、内部协作审核、归口一次上会、核准一个批文的审核体制,并将前述部署通过《决定》予以体现。
为提高可操作性和体现公开便民原则,并兼顾阶段性探索的需要,围绕《决定》有关“配套融资”界定的内容,我会发布了《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不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再融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国发27号文要求,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支持并购重组的力度,不断拓宽并购重组融资渠道。
执行中需把握三个技术问题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决定》在执行中有三个方面技术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一是关于适用范围及计算原则。《决定》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根据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及《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的规定,为防止化整为零规避借壳上市监管,在适用范围和计算原则上,严格执行拟注入资产须符合完整性、合规性和独立性要求,即:(1)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2)执行预期合并原则,即收购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则对于收购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
二是关于持续经营和持续盈利标准。《决定》中“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对应的经营实体可以涉及多个主体,则其分别对应的经营实体均要求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合并后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三是关于借壳资产资质条件的计算时点。截至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借壳上市事项这一时点,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据介绍,《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决定》实施的过渡期安排,证监会表示,自《决定》实施生效之日起,新受理项目适用《决定》。鉴于重组预案具有敏感的价格预期,涉及众多投资者利益,因此,过渡期的安排是:在《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前,证监会已经受理的申请项目24家以及已经公告预案但尚未正式受理的项目12家,原则上按照原规定进行审核,但是重组预案被股东大会否决或者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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