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作出明确。
通知指出,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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