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近日下发,意见给出10项扶持政策,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建设。
在税收方面,意见明确,2010年至2020年,对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具体目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对农副产品加工转化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用电、运输等方面给予特殊价格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对经济开发区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政策,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免税等政策落实力度,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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