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地税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称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存量房地产,以及单位转让各类存量房地产,均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转让商铺、公寓等存量房都要缴土地增值税。
根据规定,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应依照不同情况,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采用重置成本评估方式的,纳税人须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重置成本评估报告,且须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方可按评估的重置成本确认扣除项目金额。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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