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税局于近日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告明确,普通标准住宅的税率为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为6%;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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