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
文件规定,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下发《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
本次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改变了原来的管理次序,将原来的“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文件同时公布了相关评估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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