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规定,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文件还要求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同时申报《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申报《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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