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不断推进税制改革,并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多数主要税种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或者明显改进,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结构逐步优化。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4个税种成为中国税制的主体税种。2010年上述税种的收入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4.2001年至2011年期间,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3个主体税种和关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许多税种的改革都有重大突破或者明显进展。
(一)增值税“转型”和出口退税制度改革
增值税“转型”自2004年7月起首先在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三省选择部分行业和产品试点,然后逐步扩大实施范围。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企业购入机器设备时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降低了税负,有利于鼓励投资、技术进步和减少重复征税。
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自2004年起改革,主要内容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
此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货物的适用税率从17%降低到13%,矿产品恢复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到3%.
(二)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
为了调节消费、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节能减排、配合税费改革、增加财政收入,消费税的税目、税率陆续作了比较大的调整:
自2006年4月1日起,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从5%~20%不等增列成品油税目,将原汽油、柴油税目改为该税目下的子目(税额标准不变),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和航空煤油5个子目,税额标准分为每升0.2元、0.1元两档;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来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按照气缸容量实行3%~20%的税率;按照气缸容量将摩托车的税率分为3%和10%两档;将汽车轮胎的税率降低到3%;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或者每500毫升0.5元。
自2008年9月1日起,按照气缸容量调整部分乘用车的税率。其中,气缸容量不超过1.0升者,税率从3%降低到1%;气缸容量超过3.0升至4.0升者,税率从15%提高到25%;气缸容量超过4.0升者,税率从20%提高到40%.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配合成品油税费改革,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税额标准从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税额标准从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自2009年5月1日起,生产、进口环节甲类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税率调整为36%;同时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道从价税,税率为5%.
(三)关税调整
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和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关税制度作了下列重要调整:
1.调整税目和税率。进口税则税目总数从2001年的7111个调整为2011年的7977个,增加866个,进口关税的算术平均税率则从2001年的15 .3%降低到2007年以后的9.8%,下降5.5个百分点,降幅为35.9%.
2.修改关税条例。2003年11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并与世界组织的有关规则衔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完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保障措施关税制度。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其中分别作出了关于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保障措施关税的举措,自2002年起施行。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对上述3个条例作了修订。
(四)企业所得税统一
2008年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实现了纳税人、税基(税前扣除)、税率、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的统—;简化了税制;合理地调整了税负(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已经从2007年的26.2%下降到2009年的22.3%,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则从2007年的15.4%上升到2009年的17.2%);有利于促进中外企业发展和平等竞争(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的差距已经从2007年的10.8个百分点下降到2009年的5.1个百分点)。
(五)个人所得税调整
为了减轻个人的所得税负担、促进消费,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了下列重要调整:
1.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该决定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
2.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该决定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和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7年7月20日,国务院据此公布《关于修改的决定》。该决定规定:自同年8月15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按5%的税率征税。
3.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该决定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
4.2008年10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即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税。
5.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该决定规定:自同年9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减少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的级数,并将最低适用税率从5%降低到3%;同时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降低部分低收入纳税人的税负。
(六)其他税种调整
1.营业税。一是为了减少重复征税,增加了许多差额征税项目;二是为了配合金融保险业的改革和开放,自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的税率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分3年从8%降低到5%.
2.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一是将上述两种税收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二是大幅度提高上述两种税收的税额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6税额标准从每年10元提高到30元,且经过批准可以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6税额标准从10元提高到50元,并有加征的规定。
3.资源税。陆续提高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铜矿石、稀土、石灰石、玉石等多种资源产品的税额标准,取消了有色金属矿减征资源税的规定,逐步实行原油、天然气从价定率征税。
4.车船税。一是统一税法,简化税制;二是调整税目,提高税额标准(如载客汽车的*6税额标准从每辆每年320元提高到660元,船舶的*6税额标准从每吨每年5元提高到6元)。
5.印花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税率多次调整,自2008年4月24日起从3‰降低到1‰;纳税人自2008年9月19日起从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改为出让方单方。
上述税制改革措施对于促进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保护资源和环境、完善税制、增加财政收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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