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该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通知指出,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等13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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