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完善,出台了一系列中央层级的配套法规。包括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这些政策将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现就相关法规作一盘点。
一、税收优惠
2011年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在区域性税收优惠和产业政策扶持方面,特别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继续给以税率优惠。
1.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将这一政策延续扩展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亚沙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号)就2012年海阳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简称亚沙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捐赠政策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沙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3.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3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4.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确保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854号)规定农民创业享受与其他创业者相同税收优惠政策。
5.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化了部分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为6大类、10小项、26个初加工品,该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除财税[2011]26号明确适用时间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该文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另外,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6.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7.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对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9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9笔收入。
8.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三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9.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的两个限制条件为: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
10. 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103家名单公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27号)先后认定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22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为转制文化企业,转制文化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11. 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 不征税收入应符合一定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税收征管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预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予以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2.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自2011年4月21日起施行,共六章二十四条,对从事开采我国海上油气资源的企业,为承担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用于井及相关设施的废弃、拆移、填埋等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前期准备等各项专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定具体办法。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主要包括弃置前期研究、停产准备、工程设施弃置、油井弃置等相关费用。公告对废弃处置方案的备案、弃置费的计提和税前扣除、弃置费的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对涉及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六个问题作了明确。一是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二是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三是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五是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规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六是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有关问题。该公告明确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该公告执行。
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共八章五十二条,就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作出规定,本次是对企业资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政策进行整合,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中规定的有关企业资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统一归并到新的管理办法中。新的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且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5.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6.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及预缴申报表的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申报口径、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等申报口径问题进行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再次修订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7.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8.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81号)明确,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六个条件,即,有确定的公益目的、财产权利属性清晰、公益活动特点突出、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活动信息公开透明、遵纪守法情况良好。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11年度*9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45号)公布了2011年度*9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泛海公益基金会、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等六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至此,全国公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达到二百四十七家。
9.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意在解决我国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主要明确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我国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政策;二是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并按照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10.限售股转让的纳税规定
《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主要明确了限售股转让中两大问题的所得税处理,一是企业代持限售股转让的所得税处理;二是解禁前转让限售股的所得税处理。
11.国债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对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涉及到的利息收入、转让收入确认时间、计算、征免税以及成本确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2.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明确了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等六个方面问题,并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对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34号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34号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34号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34号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3.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就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基础上做出补充通知,明确了计算方式,该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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