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施行。
《办法》明确,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申请退税,逾期不得申报。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必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对属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必须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凡企业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此外,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研发机构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本办法施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本办法下发前,研发机构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在2012年4月30日前申报退税,按照《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规定已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其采购的国产设备适用本办法,不需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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