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地税局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2012年1月1日起,凡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普通标准住宅(140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由2%上调到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核定征收率由4%上调到6%;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核定征收率由5%上调到8%.
《公告》同时规定,“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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