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对部分资源税税务问题作出规范。并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6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为规范修改前和修改后资源税新旧税制的衔接,文件还规定,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的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以后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率缴纳资源税;此前开采的油气依法缴纳矿区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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