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广大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新税法的有关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国税函[2011]712号,以下简称《提纲》),就新法下车船税相关规定作了明确。
《提纲》指出,乘用车的车辆税额按照排气量区间划分为7个档次,每辆每年税额为:1.0升(含)以下的,税额为60元至36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税额为300元至54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额为360元至66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额为660元至120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额为1200元至24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额为2400元至3600元;4.0升以上的,税额为3600元至5400元。
商用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其中,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每辆每年税额为480元至1440元;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按整备质量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提醒,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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