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弱化已成为跨国公司乃至国内公司避税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际税收领域面临的新课题,针对这一现象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反避税措施。
由于经营方式与经营条件的限制,大多数公司可能都需要负债经营。但当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不恰当地提高借款的比重,相应地降低股本的比重,从而增加利息获得更多的税前扣除以减少应纳所得税,并且把获得税收方面的好处当成*10或主要目的时,我们就称这种避税方式为资本弱化。
英国早在1970年就制定了资本弱化税制,198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财政事务委员会就发布了关于资本弱化报告,它列举了资本弱化的不同形式和各国采取的不同措施,将可以适用的方法分成两个种类,即“固定比率”方法和“正常交易原则”。
“固定比率”方法,也叫安全港规则,就是对债务/股权比率采用规定的固定比例,小于该范围说明在安全港内,超过规定的比率说明该公司资本弱化了,就将招致资本弱化税制的制裁。制裁的措施一般包括:不允许利息在税前扣除,或将母公司获得的用于代替股权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视为股息或利润分配对待。该方法的优点在于其对企业的融资安排提供了明确性的指导。缺点在于它的非弹性,不分青红皂白地否定了那些不以获得税收方面的好处为目的的经济上可行的贷款。但由于该种方法简便易行,因此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方法。
正常交易法其实是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对个案进行分析的方法。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也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原则和形式,也就是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市场交易原则进行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其定价应当与非关联企业之间在相同情况下交易定价一致,不因为存在关联关系而导致价格的人为确定,如果关联企业间贷款利率高于市场利率,超过的部分就应当属于超额利息,将接受资本弱化税制的约束。该方法的缺点在于其不确定性,过于主观性不利于对纳税人的保护,因为特殊情况下的非关联可比价格很难确定。但由于其灵活性,OECD报告还是比较倾向于该方法,遗憾的是,OECD并没有为正常交易原则提供详细一点的实施标准。
英国是实行正常交易规则的最有代表性的国家。英国《所得和公司税法》规定,公司向关联方贷款时,如果没有按照正常交易原则支付利息,英国有关法规规定不允许扣除过量利息。
在英国,如果母公司控制占子公司股份控制75%,该母子公司为关联企业,或者第三方同时占两个子公司的股份75%,两个子公司之间及与母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关系。英国没有区别对待居民和非居民关联方,只要符合上述标准,都要受资本弱化法规的限制。
英国税务局在评价企业借款额度是否符合独立交易时,是从独立企业“能够”借入的金额以及“愿意”借入的金额两方面综合考虑的。英国公平交易法在确定企业“能够借入”款项方面,其在税收实践中的做法比其他国家更加灵活。
英国衡量企业借款能力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债务/股权比率,比率控制标准通常是1∶1.实际上,现金流量是企业未来偿付能力的核心,所以英国已经越来越意识到对企业现金流量评估的重要性,他们越来越重视利息保障倍数(EBIT/I)的重要性,在传统的债务/权益比率不能作为有效评价企业举债能力的情况下,他们会用企业的利息保障倍数指标来衡量举债能力。根据其经验法则,该指标的比率一般控制在不低于3∶1.但是对于技术、传媒及电信行业,以及由这些行业的发展所带来的网上公司,英国往往更倾向于运用债务/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作为衡量指标,一般的债务/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控制比率为不超过4∶1,同时选择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利息不低于4∶1为衡量指标。
在一些特殊事项上,如企业的合并与收购,英国税务局对于有合并及收购业务的常规贸易公司,采用债务/权益比率及息税前利润、利息保障倍数来衡量其借款能力,并主张用预约协议的方式约定借款的额度。在英国,税务机关在协议*9年一般要求债务/权益比率低于1.33∶1(已从权益中扣除商誉),利息保障倍数至少不低于2.5∶1.企业用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以及税息及摊销前利润作为衡量指标时,*9年的比率要求是债务/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低于5.5∶1,利息保障倍数最低不低于3∶1.最终目标是在合约有效期内债务/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逐渐下降至4∶1,利息保障倍数上升至4∶1.
企业支付的关联借款利息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利率的确定无疑是重要的关注点。我们通常将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作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率,实际上,这种做法忽略了对该利率是否为可比利率的验证。在英国,银行一般根据借款企业评级高低来决定贷款利率,评级越高,利率越低。因此,在寻找可比利率时,英国税务局并不是简单地将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直接作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贷款利率,还要结合企业的具体评级及自身特点加以考虑。具体说,英国在寻找可比利率时,既要关注关联贷款合同条款与可比企业同银行等独立贷款机构签署的贷款合同条款的一致性,还要关注贷款利率与可比企业同银行等独立贷款机构签署的贷款合同提供的利率的一致性。
在寻找可比利率时,我们常常忽略了关联贷款是从母公司流向子公司还是子公司流向母公司。在子公司贷款给母公司时,仅仅按照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是不够的,在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贷款时,由于子公司无法对母公司实施有效监管,而应取得的风险补偿利息问题与债券投资人从性质上是类似的,因此,在涉及确定子公司借款给母公司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借款利率时,英国通常是将债券利率作为可比利率。
在寻找可比公司时,英国税务局认为存在内部可比物是*4的。在评价企业借款额度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要求企业提供近几年贷款的一些相关证据,如贷款协议的复印件及相关信件。这些条款能够提供关于企业*6借款能力的提示。如果是上市公司,可以查阅其年度报告及会计报表,验证其关于借款能力以及借款合同的有关内容。任何与并购、发行股票,发行交易性债券有关的文件以及佣金报告都会包含有用信息。
但在英国税收实务中,更多是对外部可比物的依赖。税务部门通过查找其他同行业企业公开的账目、报表获得。由于上市公司信息往往更加充分,因此任何有关贷款合约以及董事会评价企业贷款能力水平的信息都非常有用。在公司通过发行股票为并购活动募集资金时,其债务水平也许可以反映一个成熟借款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债务水平。因为通常的状况是,如果能够通过债务安全地借到款项,公司是不会采取增加新权益的方式(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股东招股说明书中的评论和说明能够提供大量信息。同时,作为股票发行协议的一部分,与第三方签署的贷款协议在股票发行时也会披露,可以从中找到有用信息。
英国资本弱化税制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完善,在许多方面都有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特点,尤其是其正常交易原则下指标的设定与考虑问题的角度,对未来我国资本弱化税制建设会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