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证监会联合下发《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决定对《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中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证券资格会计事务所的申请条件在业务收入、业务人数上都大幅提高。
具体来看,这次证券资格事务所申请条件调整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9,提高了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的要求。把申请条件中关于收入的规定由“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大幅提高为"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第二,提高了注册会计师人数的要求。规定证券资格事务所应有注册会计师200人,还规定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连续职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20人。第三,把证券资格事务所组织形式限定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普通合伙两种。对于已经具备证券资格的事务所,要求在两年的过渡期内完成专制工作。第四,要求“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取得证券资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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